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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机关医院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来源:济南市机关医院 时间:2022-09-23 08:40: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公开信息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实行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单位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本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八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九条 本单位可以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及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单位设置的咨询窗口获取医疗服务信息,本单位提供复制、复印等服务的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对本机构公开信息的范围形式、审核发布、管理维护、咨询回应等工作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职能科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做好各自信息的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并对公开的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的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采集、维护和更新本单位的信息;
    (四)对本单位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本单位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单位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对本单位的综合考评。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办公室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经调查属实的,对职能科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