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竞争性谈判公告
一、采购人:济南市机关医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52号
联系方式:0531-82038867-8802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省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6777号
联系方式:0531-87954969/18605312511
- 项目名称:济南市机关医院马鞍山门诊皮肤科技术服务项目
- 项目编号:2023-SDJWZX-G0925
项目分包情况:
标包 |
项目名称 |
数量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 |
济南市机关医院马鞍山门诊皮肤科技术服务项目 |
1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有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三、获取谈判文件
1.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7日09:30至17:00时(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地点:采用电子邮箱方式获取。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将营业执照副本、《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页截图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件,邮件中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文件费付款截图等内容;发送至邮箱jianweizbb@26.com,邮件名称命名为本项目“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单位名称”。(报名供应商请使用单位账户汇至我公司账户。竞争性谈判文件工本费:300元/份,售后不退。单位名称:山东省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开户账号:15159101040003647)。本项目为资格后审,报名审核通过不代表资格后审通过。
四、公告期限: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13日09:00~09:30时(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52号济南市机关医院会议室
六、谈判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10月13日09:30时(北京时间)
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52号济南市机关医院会议室
七、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舒老师
联系方式:0531-87954969/18605312511
八、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九、公告发布媒介:
本公告在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采购人名称:济南市机关医院
项目名称:济南市机关医院马鞍山门诊皮肤科技术服务项目
服务期:5年
采购范围:详见谈判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说明 |
2 |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具有有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3 |
报价有效期:90日历天 |
4 |
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响应文件副本三份;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一份;电子文件(U盘)一份。 |
5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10月13日09:00~09:30时(北京时间) |
6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52号济南市机关医院会议室 |
7 |
公开报价时间:2023年10月13日09:30时(北京时间) |
8 |
公开报价地点: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152号济南市机关医院会议室 |
9 |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
10 |
最后报价说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以最后报价为最终报价。对于未在限时内提交最后报价、退出谈判的供应商,按其前一次报价进行评审。 |
11 |
代理单位:山东省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舒老师
联系方式:0531-87954969/18605312511 |
12 |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及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
本包为非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包。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标准如下:
1.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参照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项目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
13 |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产品优惠标准:
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14 |
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1.根据财政部、工业为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相当比例的扣除;
2.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3.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4.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监狱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 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15 |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产品截图、复印件、查询途径等有效证明材料,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如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中强制节能产品的供应商须填写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明细表,否则做无效报价处理。
注:供应商必须提供具有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格式填写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节能产品明细表,否则评分时不予加分。 |
16 |
其他:
1.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关系、矛盾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且承担相关费用;
2.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取消其成交资格。
3.竞争性谈判文件、承包人的响应文件以及评标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
一、说明
1、“采购人”系指济南市机关医院
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省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3、“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企业。
4、“成交供应商”系指由谈判小组评审确定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二、踏勘现场
1.各供应商应根据自身情况,对本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和审阅,以便供应商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踏勘现场所需车辆及相关费用自理。
2.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所获得的资料将被认为已了解了本项目的现场情况,掌握了编制响应文件的有关条件。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3.供应商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4、踏勘现场:供应商自行踏勘现场。
三、竞争性谈判文件
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中所叙述的项目。
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采购代理机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领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收到书面澄清或修改文件的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回执签字盖章后回传至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予以回传或未签字盖章的均视为认同。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将构成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谈判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公开报价时间,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四、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谈判资格有可能被谈判小组否决。
1、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1)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就竞争性谈判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函使用中文。
(2)除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以使其报价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或被视为无效。
1.资格审查文件部分
(1)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法律地位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文件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人员、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 creditsd.gov.cn)(省外供应商需查询当地的“信用**”网站)查询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记录的查询截图加盖公章。(注:除审核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料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会在开标当天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再次查询及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①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②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7)2021年度或经第三方审计的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审计报告或提供近六个月基本开户开具的资信证明);
(8)具有有效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注:新成立公司可按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上述材料。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以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按无效投标处理。
2、商务部分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商务偏离表(见附件);
(4)供应商认为需说明的其他内容。
3.技术部分
(1)针对本项目具体服务方案;
(2)针对本项目拟投入的设备情况说明;
(3)服务体系、服务维护及各项服务制度;
(4)项目人员配备;
(5)服务要求偏离表;
(6)合理化建议;
(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4.用于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②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还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响应文件的装订
(1)响应文件文件必须
胶装,否则按废标处理。响应文件须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首页编制“响应文件目录”。
(2)报价函部分、资格审查文件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用于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共同装订成册,A4打印;供应商应提交“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每份“响应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为方便公开唱价,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一份“报价一览表”并单独密封在一起,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供应商应保证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有差异,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在封面(见附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为正本、副本、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4、响应文件的签署、密封和标记
(1)响应文件正、副本封面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除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不允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由报价单位加盖公章方可有效。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3)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在正面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在封口处注明“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密封件格式见附件)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
5、响应文件的递交
(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特殊原因需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概不接收。
(4)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收。
(5)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6、报价要求
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一轮报价,第一轮及第二轮报价均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第二轮报价只允许改变价格,但对工作内容和标准不得减少和降低。每次报价均应书面确认,最终报价以本谈判文件、补充说明及各供应商的书面承诺为准。谈判过程中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据此再次报价。当报价未能达到采购人预期,采购人有权进行多次报价或按流标处理,按流标处理后采购人重新组织开标。
2.投标报价为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本服务项目的全部内容,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购买货物及其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人员工资、运营、维护、培训、技术指导、耗材及设备维修保养、保险、利润、税金和相关服务及其他风险 、责任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供应商在投标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再予以考虑。
3.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报价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被拒绝。
4.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报价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5.在服务过程中供应商负责办理各种手续,对外发生的任何纠纷与交涉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类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和承担。
6.“报价一览表”不允许涂抹、修改,表中相应内容必须正确填写。
五、合格的供应商
1.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已登记备案;
2. 具有本项目服务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报价。
3. 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报价均无效。
5. 具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规定的资质条件。
6. 供应商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各供应商需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www. creditsd.gov.cn)(省外供应商需查询当地的“信用**”网站)查询无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记录。
8.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报价有效期
1、自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有效期为90日。如供应商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2、特殊情况下,在谈判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得修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七、谈判费用
1、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自己所有与参加谈判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2、成交服务费: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按陆仟元收取。由成交单位一次性交纳。
3、公证(见证)费:成交供应商向公证(见证)机关按成交金额的1‰交纳公证(见证)费,不足500元按500元收取。
上述费用不可单列,包含在报价文件中。
八、无效报价
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不仅被视为无效,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供应商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2)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3)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人、谈判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4)在整个报价、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中标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或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或串通报价的;
(5)成交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
一、基本概况
1.技术培训: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服务包含设备使用方法,设备使用技巧。
2.人员配备:根据需要配备设备操作专职人员1人,设备维护专业技术人员1人.
3.设备维护: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日常保养。
4.采购人提出的其他服务要求。
二、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5年(合同执行第 年甲方综合评估后优先签定)。
三、技术服务报价
技术服务费用:项目收益的 %(第1~3年)
技术服务费用:项目收益的 %(第4年)
技术服务费用:项目收益的 %(第5年)
(1)按月付款,乙方每月服务完成并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服务费用。
(2)每月根据科室收入扣除、手术费、耗材、人员成本等后金额经考核服务结果及每月服务完成并无质量问题后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报酬时,乙方按照甲方财务制度提供发票。)
第四部分 公开报价、谈判、成交
一、公开报价
1、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报价。公开报价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及相关部门参加。
3、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4、唱价:由工作人员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当众拆封,并宣读“报价一览表”。
二、谈判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采购人等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负责审阅响应文件,与各供应商进行商务、技术谈判,评选出成交供应商或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三、澄清
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谈判小组成员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谈判小组可拒绝该报价。
四、初步评审
1、谈判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谈判小组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报价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明显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谈判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
C、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
D、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E、联合体响应文件未附联合体报价协议书的;
F、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G、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H、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响应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4、谈判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外来证明。
五、谈判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谈判。
2、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4、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5、竞争性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提交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竞争性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
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最后报价书面签字确认。节能、环保产品、中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认定均按照最后报价后的浮动比例同比例进行调整。
7、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如果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报价无效。
8、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谈判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报价。
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
六、综合评审
1、谈判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报价进行评价和比较;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以价格为主要因素,以供应商最后报价及承诺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最后报价(合计)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或合同签订前经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废标的,由第二名递补,以此类推。
其他评审因素:
(1)采购项目,支持监狱企业、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残疾人就业。
1)、供应商为监狱企业需要价格扣除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1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0%,工程项目为5%)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工程项目为 2%)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2.2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如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如发现供应商不如实填写相关证明材料的,如成交将取消成交资格;同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并停止其参与一定期限的政府采购活动。
(3)评审价格仅为评定价格,不作为最终的成交价格。
2、评审过程保密
公开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3、供应商瑕疵滞后的处理
(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则采购代理机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对该报价予以拒绝,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及/或纠正措施。
(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且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且若一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在此情形下考虑维持原结果,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该存在瑕疵的供应商提供特别担保金用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其拒绝提供该等担保或所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要求金额,谈判小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并且应当决定取消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采取类似效果的措施。
4、特殊情况下的谈判方法: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最终报价全部超出项目预算、串通报价、全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供应商互相诋毁,导致谈判小组无法谈判时,谈判小组有权停止谈判,否决所有报价,采购人报请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改用其它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七、谈判纪律
1、谈判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期间要关闭通讯工具,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不得私自离开谈判现场,如确需离开现场须在公证员监督下进行,并按时返回。
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谈判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谈判及结果的任何行为,否则取消其谈判资格;
4、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内容在符合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可进行修改,但最终报价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
八、成交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 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的网站上公布,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发布成交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2、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联合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九、授予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最终书面报价、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不按约定签订或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质疑
1、 报价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报价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递交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否则不予受理。采购代理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见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采购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5、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6、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十一、 保密和披露
1 、供应商自领取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披露。
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成交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二、解释权
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竞争性谈判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部分 合同格式
(参考格式,以实际签订的为准)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甲 方:
乙 方:
采购代理机构:
济南市机关医院(甲方)所需(项目名称)
经山东省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采购编号)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谈判文件
2、乙方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工程名称、内容(可后附详细服务内容)
三、合同金额
技术服务费用:项目收益的%。
四、付款方式
按月付款,乙方每月服务完成并无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月技术服务费用。
五、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1、服务期:5年。
2、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
甲方自行验收。
六、履约验收
本合同为甲方进行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甲方应专门成立履约验收小组,于乙方交付项目时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验收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和采购合同进行,保证采购项目与谈判文件和采购合同内容的一致。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同时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后,合同生效。
八、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代理机构二份。
九、违约条款
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10%。乙方违约,直接从余款中扣除。
2.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乙方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经甲方催告后仍不符合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当赔偿由于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5.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准。
十、凡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第六章 附件
附件一:报价函
报价函
济南市机关医院: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提交响应文件。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符合谈判文件的规定。
2、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 并按我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项目的实施。
3、我方认可,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成交供应商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方已详细检查所有响应文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参考文件,由模糊和误解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负。
6、我方的响应文件自公开报价后
90天内有效。
7、我方同意按文件要求,提交与递交响应文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
8、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应按下列地址进行: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供应商代表姓名、职务:
供应商全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公司完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随时接受采查验证。如违法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通过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予以公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无可不填报):
2、如所报产品为环保产品,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后附有效期之内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技术评审加分。
2.如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后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否则不给予价格、技术评审加分。
2.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强制的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按规定格式逐项填写,并附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
2.《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